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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0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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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09年10月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0月生育儿子赖某甲,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家的感觉,她长期住在霞涌不回家,没有把原告和小孩放在心上,小孩一直是原告照管。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结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根本无法相处。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赖某甲由原告抚养成人;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责。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份相识后自由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2009年10月13日,生育儿子赖某甲,同年10月19日,原、被告在大亚湾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被告结婚40日左右离开夫家回娘家居住至今。2012年11月29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依然没有和好。2014年2月26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聚少离多而影响了夫妻关系,并导致家庭不够融洽。原、被告本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承担起支撑家庭生活的重担。现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四年多,夫妻感情从出现裂痕致破裂,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曾要求离婚,判不离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邓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赖某甲由原告赖某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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