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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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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提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离婚纠纷实际案例
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底,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对被告的了解不深,且双方性格不合。由于双方的生活方式以及处理问题的观点不同,双方经常因一些琐事而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吵闹多了之后,双方就不愿再说话,影响了双方的交流,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2012年初,被告不愿外出工作,又不断向原告要钱,原告不胜其烦,只好与被告分开吃饭,各自生活。2012年5月12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私自将二十几头猪卖掉,所得钱款又不交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在不断的争吵中破裂,已无法挽回,且婚后深圳离婚律师双方未能生育小孩,令双方倍感精神压力,双方不可能再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纯属原告的行为所致,法院应不予采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底相识恋爱,双方的感情十分融洽和好,于2008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患病,被告对原告珍惜有加,积极为原告接受治疗。被告为了创造幸福的家庭,操持办了一个养猪场,投入深圳离婚律师资金兴建猪舍、购买猪苗,总共投入53000元。被告日夜忙碌在养猪场内,在婚后养猪业初见成效,被告将出售的生猪所得总款32000元中的31000元交给原告保管,被告留下1000元作为平时的费用,由此可见,被告是珍惜这个幸福的家庭。原告诉称并非事实,被告确实有私自将二十三头该出栏的生猪卖掉,所得的款项38000元没有交回给原告,被告未将卖猪款交给原告的目的是先解决债务。被告给予原告礼金12600元,应全部归还给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了生育儿女的共同目的,为原告治疗花费15703.83元,原告与被告应各自承担5500元较为合理合法。办酒席约13000元,所花费用10000元,应双方协商解决妥当较为适宜。综上所述,在未处理好夫妻关系存在的债务以及养猪场投资款和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自行认识,于2008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因患病在东莞市玛利亚妇产医院接受治疗,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2012年5月,被告私自卖掉家里养的二十几头猪,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被告则主张双方因原告赌博且脾气不好,经常赶被告出家门等原因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双方没有采取有效的办法解决。原告深圳离婚律师曾于2012年6月26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该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9日生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效。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从2012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权。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提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存在争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卖猪款38000元,但明确放弃对该款项进行分割。被告确认卖猪所得深圳离婚律师款项38000元由被告收取,但认为该款项已经偿还借款了,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原、被告有如下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通过原告的弟弟向他人借款40000元用于治病,但没有立具借条,原告明确放弃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被告主张,因建养猪场及为原告治病,曾向被告的姐姐借款70000元,其中5000元是被告姐姐给被告父亲用的,实际上该5000元是被告向被告父亲的借款,但没有立具借条。卖猪所得38000元已向被告父亲偿还5000元及向被告姐姐偿还33000元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提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尚欠被告姐姐的借款32000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并提交录音及书面文字材料予以证明。录音显示:原告称不知道被告拿了多少钱出来深圳离婚律师,原、被告都不是很有钱,那些钱是向被告姐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姐借的,原告会连本带利还给被告姐姐,原告只想离婚。原告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录音时间为2011年,即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之前,且被告称向他人借款的出借人及数额,原告不清楚。另外,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时,被告主张的债务已经还清了,因此庭审中确认没有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由于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庭审中比较紧张,也不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签笔录时也没有仔细思考。原、被告双方确认录音形成时间是2011年12月左右。
另查,在本院审理的(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822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主张,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收费收据、送货单、收款收据、录音及书面材料、(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822号立案审批表、开庭笔录,以及本案的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结婚,是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双方结婚多年。双方本应在共同生活中和睦相处、相互体谅、相互深圳离婚律师照顾,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等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双方没有采取有效的办法解决,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原告为此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亦确认原、被告感情不好。原、被告均确认2012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达两年,并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提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被告主张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卖猪款38000元,但放弃对该款项进行分割,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通过原告的弟弟向他人的借款40000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并明确放弃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向他人借款40000元,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尚欠被告姐姐的借款32000元,但被告提供的录音是2011年12月形成的,且被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庭审中明确没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对被告的深圳离婚律师主张亦不认可,依法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故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被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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