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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06 22:0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深圳离婚律师近来遇到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丁某与被告文某于2011年12月办理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丁某父母独自出钱以其儿子丁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去年五月,原告丁某曾来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问题,准备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问这辆小轿车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没有特别的证据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可能不同的人不同的认识。
 
 
无非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辆轿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为婚姻法规定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获得是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辆汽车是婚后获得,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父亲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丁某名下就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无偿赠与,不应该再作为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赠与。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辆轿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原告丁某个人所有,其理由为车辆时特殊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其风险也在车主的身上,类似于不动产,而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将这辆轿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也作了“例外”的规定,但却也是说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情况,夫妻婚后获得的财产才可为一方的财产。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本身的规定。
 
其次,法律严格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法律法规不能评想象,动产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动产交付下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可看出汽车作为机动车是动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象是不动产,显然,汽车不适用该条规定。
 
根据以上意见,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原告丁某父母在丁某婚后出资购买的汽车性质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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