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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哪些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14 16:01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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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个人财产的基本法律含义是离婚时或者婚姻存续中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本人可以独自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干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般来说,一方婚前财产主要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次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婚姻登记日是区分婚前婚后的时间点。以下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或其他关系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3、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并不是所有的专用品都是为一方个人财产,如一方购买的价值很大的钻戒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不能随意扩大,遵循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4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参照最高人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科学界定,如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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