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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非婚生子女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关爱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19 17:52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很尴尬的词汇,但那是一个个真实的孩子,他们可能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被父母视作掌上明珠,他们时常会背负一些别人投来的一样目光。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然而,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阻碍远比婚生子女要多。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非婚生子女出生证父亲一栏的姓名常登记不实,诉讼中当事人多申请亲子鉴定。此时,如果被申请当事人拒绝鉴定,法院应如何处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当事人一方拒绝鉴定,也不等于能够就此逃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

    当然,这一规定并非指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可以完全不用承担举证责任,相反,申请方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足以使人就被申请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产生合理的怀疑。在被申请人能够做鉴定而不予配合,使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再进一步提供成立亲子关系的证据,而进行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又明显对被申请人不利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亲子关系成立的推定。

    深圳离婚律师从多数案件来看,法院判决认定子女归谁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最重要的原则。通常来讲,除母亲患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或有吸毒、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一般认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以保证处于哺乳期内的婴儿健康发育成长。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来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应当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子女的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
   
    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呈现出“一异一同”的特点。“异”是指抚养费数额的认定往往“高低悬殊”,即双方事先签订抚养费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高于无协议的案件。这是因为前一类案件中,男方多有一定的事业基础、经济条件较好,与女方属于婚外同居。出于“非婚生”的特殊性,女方多在孕期就与男方“谈判”,协议约定数额较高的抚养费。相反,在双方没有抚养费协议的案件中,因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被告的经济情况和支付能力,相对前一类案件,法院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数额往往较低。

    “同”是指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重复诉讼多。有协议的情况下,因被告不履行协议,拖欠支付,原告隔一两年就到法院起诉,讨要抚养费。而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同样会隔几年就以物价上涨、孩子需求增加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经历多次诉讼,双方往往积怨已深,情绪激动,法院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难度较大。

    在非婚生子女的脑海里,“父亲”要进行亲子鉴定才肯认自己,“父母”不是亲密爱人,而是对簿公堂的“敌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非婚生子女处境不容乐观。

    非婚生子女与普通孩子不同的经历和感受,很容易造成他们孤僻、自卑、过度敏感的心理,在没有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的介入下,甚至可能造成性格上的扭曲和对社会的仇视。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社会应该多一些关爱,理解尊重非婚生子女的隐私,让他们能够快乐健康成长。
   
   本文由
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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