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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小三携带和丈夫的私生女住进了夫妻共有房屋,最后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三向原配支付房屋使用费19万元。小三认为是原告丈夫让住进去的,并且是为原告的丈夫抚养孩子,原告起诉赔偿房屋使用费130万元不妥,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赔偿1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认为一审中存在诸多不合法规之处。原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原告的丈夫为共同诉讼人,导致一系列事实未能查明。其次,被告是在原告丈夫的安排下入住原告房屋,并没有出租的意思表示,且确实是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
小三入住原告房屋是否于法有据?如果确实存在违法之处,又该怎么计算房屋使用费?
如小三所言,入住房屋是为了给非婚生女儿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故其最初入住系争房屋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并未通过不当手段非法占用系争房屋,也非租房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市场价房屋租金,缺乏依据,合议庭不予支持。
2012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小三搬离;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小三2012年11月后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缺乏合法依据,侵犯了江芬的合法权益,故王玫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但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显得过于苛刻,故合议庭酌情调整为每月1万元。从2012年11月1日算起至去年5月,小三已居住19个月,因此应支付房屋使用费19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即使是小三,合法的民事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审判决背离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追求所谓的道德高尚有违法官的基本职责。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您:能否固定、获得相关证据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遇到离婚诉讼纠纷,请第一时间咨询离婚律师,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自己陷入迷茫时要尽早向本地离婚律师当面咨询,以便于自己在最佳时机做出最佳选择。
去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小三携带和丈夫的私生女住进了夫妻共有房屋,最后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三向原配支付房屋使用费19万元。小三认为是原告丈夫让住进去的,并且是为原告的丈夫抚养孩子,原告起诉赔偿房屋使用费130万元不妥,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赔偿1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认为一审中存在诸多不合法规之处。原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原告的丈夫为共同诉讼人,导致一系列事实未能查明。其次,被告是在原告丈夫的安排下入住原告房屋,并没有出租的意思表示,且确实是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
小三入住原告房屋是否于法有据?如果确实存在违法之处,又该怎么计算房屋使用费?
如小三所言,入住房屋是为了给非婚生女儿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故其最初入住系争房屋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并未通过不当手段非法占用系争房屋,也非租房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市场价房屋租金,缺乏依据,合议庭不予支持。
2012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小三搬离;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小三2012年11月后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缺乏合法依据,侵犯了江芬的合法权益,故王玫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但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显得过于苛刻,故合议庭酌情调整为每月1万元。从2012年11月1日算起至去年5月,小三已居住19个月,因此应支付房屋使用费19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即使是小三,合法的民事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审判决背离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追求所谓的道德高尚有违法官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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