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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一方长期不仅抚养义务,有时候抚养费数额也不是特别大,一方并没有单独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起诉离婚,是否应该得到补偿呢?
下面是一则媒体的报道:近日,江苏某市某区区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60000元。问题来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下面是媒体介绍的详细情况:
夫妻女方江西籍女子张某于1990年与姜堰籍男子陈某相识后同居生活, 1991年5月生一子,后于1994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起,张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后,张某常年外出打工,一直与陈某分居生活。张某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8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年,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补偿40000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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