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婚姻常识 >

什么是家务补偿?离婚时家务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6-07-04 09:21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首先我们先说一下什么是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经过2001 年的修改, 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社会公正。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女人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多为自己着想,  一个女人,辛辛苦苦操持一个家那么久,当他的男人不再爱她要求离婚的时候,她能从家里分到家庭劳务费吗?我们不妨来看个小案例。
       小王(男)和小红(女)是一对夫妻。婚后,小红生育两个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小王动员小红动辞去了工作。之后小红就一直在家照看小孩,料理家务。小王承担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日子平静的过去了五年。
后小红听说丈夫小王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于是两人经常吵架,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诉讼中,小红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一直没有出去工作,要求小王给予其近五年在家从事劳动的家务补偿,每年补偿2万元,合计10万元。小王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这些年来已把所有的工资及奖金报酬,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购买家用电器上,也为家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归各自所有。只有婚内所得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家务补偿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数额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状况、时间长短、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由法官酌情确定。

一、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

若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家务补偿款,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婚姻期间书面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即夫妻之间财产约定为AA制。
2、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即夫妻一方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对家庭的建设贡献较大。
       本案中,女方虽然尽了较多义务,但是男方与女方并没有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男方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女方请求离婚时的家务补偿没有依据。另外,根据司法实践,部分法院在判决时并不考虑双方书面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这一情形,这也提醒我们,在主张多分财产或给予女方适当照顾的时候,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不可主张“家务补偿款”的理由,但可以“对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请求法院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最终效果也会与获得家务补偿款一样。
 
二、离婚时家务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1、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家务补偿制度条件(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本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部分财产共同制离婚时,要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没有必要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如果双方都尽了或都没有尽家庭义务,或都协助或都没有协助对方工作,就不再适用该制度。只有一方尽了较多义务,另一方收益了,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③、离婚时由其本人提出。
在平时不能提出,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也不能提出。但如果是未尽或较少尽义务的一方提出离婚,尽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后在1年内是否可以再提出,婚姻法没有做出规定。但婚姻法规定,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本律师认为家务补偿的提出也可以参照该规定(仅代表本人观点)。
家务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保护了弱方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如果此时再执行其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将显示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希望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要善于保护自己。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专业代理深圳家庭婚姻纠纷、离婚官司、遗产继承。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电话18665802271深圳福田、南山、罗湖、盐田、盐田 宝安、龙岗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