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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刑事程序不影响受害方离婚时要求民事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4-14 16:4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了,应该说该法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公民权利体系的完善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它想人们更加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构成和相应法律责任,未破解几千年来家事不是公事的思想转型提供动力,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各类别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有力保护。我们来看一下李某君与程某兰(女)离婚纠纷案。

 

李某君与程某兰于2010年1月通过网络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曾经离过婚,双方均系再婚。

 

2婚后的情况是双方于2011年5月30日二人生育一女王甲,大家也能够看得出来,双方结婚时就已经怀孕,疯子成婚,婚姻背后隐藏着某种危机。双方经常发生家庭暴力,2012年3月27日,程某兰被李某君打伤后被送至医院。这一次是矛盾激化,经法医鉴定,程某兰系轻伤。由于行为的恶劣性质,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李某君刑事拘留。
 

 

李某均为防止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7月2日,李某君主动做工作与程某兰签订《调解书》,协议“李某君付给程某兰六万元整作为伤害的补偿,程某兰不再追究李某君的刑事责任。同意谅解。”但程某兰以李某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李某君离婚时应支付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32300元。李某君则称已经支付给程某兰家庭暴力补偿六万元,拒绝赔付。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李某君与程某兰均同意离婚,应当准予。对于程某兰在离婚的同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君对程某兰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程某兰有权要求李某君对其进行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综合程某兰受伤部位和程度、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以及处理刑事案件中已支付的补偿金额等依法酌情判处。李某君以此前已对程某兰进行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都知道家庭暴力不只是中国有,真的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其后果是多方面的,尤其对婚姻的危害极大,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是致命的,它极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深圳离婚律师希望大家都来一起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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