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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符合再生育政策,需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的夫妻。 |
申请内容: | 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 |
申请条件: |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审批,可再生育: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8)、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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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审批,可再生育: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 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8)、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不予批准/办理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批准办理: (1)、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拒不依据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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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技术限制: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原件份数 (份/套) |
复印件份数 (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身份证 | 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0 | 1 | 纸质 |
户口本 | 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0 | 1 | 纸质 |
结婚证 | 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0 | 1 | 纸质 |
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 本登记表一式两份:区卫生计生局\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各存一份。 | 2 | 0 | 纸质 |
离婚协议 | 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0 | 1 | 纸质 |
死亡证明 | 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0 | 1 | 纸质 |
病残儿鉴定结论 | 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0 | 1 | 纸质 |
婚育情况证明 | 需盖社区(村居)、街道(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时限: | 0 | ||
受理时限: | 5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15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该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
承诺办理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街道办事处无法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可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审批。 |
跨层级办理时限: | 0 | ||
特殊审查程序时限: | 0 |
办理流程: |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网上办事流程
1.申请。 |
监督检查: |
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定期检查、投诉举报等。 1.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为许可环节进行,不再赘述。 2.定期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每一年进行一次年终检查,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每年进行一次区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责令整改。 3.投诉举报 实施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后,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实施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实施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实施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应允许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 投诉举报地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电话投诉:12345网络投诉: http://www.szhfpc.gov.cn/; (3)投诉回复程序: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室受理——转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调查并给出意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室回复投诉人 。 |
审查流程: |
1)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实施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2)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标准。 |
申请流程: | 申请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夫妻任一方户籍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事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办事人员即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
咨询、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
实施机关: |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街道办事处 |
设立依据: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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