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离婚 >

夫妻一方处理房产遗产时可否单方放弃继承权?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20-03-27 11:11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王培元律师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文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 (男)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因生育问题等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根据披露的案情深圳离婚律师了解到,2012年初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因染色体缺陷曾两次怀孕并流产。2014年4月13日,因被告强行进入住所拿走一些物品,傅某为此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14年8月下旬,双方家属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并为此报警。原告曾于2014年9月曾提出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父亲于2014年2月26日去世并遗留有多套房产,被告认为原告继承遗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确认。原告在起诉离婚钱于2014年5月6日经公证处公证放弃其享有的对其父亲名下遗产份额的继承。对于这个问题引起了极大争议。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包括继承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原告继承的财产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放弃继承权等于放弃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原告这种在婚姻存续期间损害被告利益的行为应判定无效,何况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已经取得了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对这个问题大家是有不同看法的。有人认为继承人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即可单方放弃继承权。理由是继承权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原告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但问题是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物权法》实施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因此既然原告取得了财产所有权,那么遗产这时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就共同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这个案件法官认为原告于2014年5月6日经公证处公证,放弃其享有的对其父亲名下遗产份额的继承,放弃有效,因原告并未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父亲的遗产,法院因此对被告的意见不予支持。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观点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