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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结婚而诉讼时效中断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19 21:20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对于婚前一方欠另一方的钱,婚后一直没有主张,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特别是结婚两年以上的时候。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障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中所指的其他障碍情形,实际是指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原、被告在婚前的借贷行为,属于双方的正常经济往来,但在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形成了一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婚前交付给被告的借款,是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原告在婚后行使请求权向被告收回上述借款,产生的收益按规定是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难以行使上述请求权的,即使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亦不会获得司法上的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如出现夫妻双方在婚前互为债权债务人,双方离婚后一方对对方提起诉讼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之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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