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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依靠证据支持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2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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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条件。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相关案例: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认识,××××年××月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由于感情基础差,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出现矛盾。被告婚后无履行家庭责任。在儿子出生前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房子,房款一半由原告出资,一半由原告父母借款购买,但婚后被告对房款只字不提,从未出一分钱。购房款由原告负责还清。婚姻前三年所有的家庭开支由原告负担,包括家电购买,儿子学费等。在原告要求下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生活费。以上种种造成原告精神和生活上的极大压力,双方经常吵架,目前已分居两年之久。原告经认真思考无法再与被告维持夫妻关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3、位于广州市XXX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基本不是事实,家庭开支是双方共同负担的,并不是像原告所陈述的由其一人承担。原告还称其两年前搬出去住,但原告经常回来吃饭,本人也做饭给原告吃。原告在银行工作,平时工作比较忙,回家基本是不做什么家务的,家务是由本人和本人母亲包揽,是原告无视本人所做的事情。本人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搬出去住只是想自己静一下,并不是想离婚,其经常回来吃饭,一家三口也经常出去玩耍、游玩。而且原告此时提出离婚不合适,对孩子会有很大的伤害,希望双方能好好谈谈。
经审理查明:吴某、刘某甲系于2006年8月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吴某主张刘某甲未能承担家庭责任,且双方至今已分居达两年,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某甲认为其有共同承担家庭开支,亦主动承揽家务,系有尽到家庭责任,且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不同意与吴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系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吴某主张双方已分居两年,但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无法确认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婚后又生育儿子刘某乙,双方应珍惜建立的家庭,珍惜双方多年的感情。今后,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扶持、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故吴某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为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法院不准予吴某、刘某甲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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