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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你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看是第一次,不分青红皂白,想当然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在法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当事人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图省劲的作法也确实值得商榷。
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实例: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同期发展恋爱关系约一个月,之后,双方分手互无往来。2013年10月双方又见面,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无法沟通,无法建立家庭。无深圳离婚参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邓某辩称:1、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来分手。于2010年见过一次,且双方有电话联系;3、被告曾于2013年10月怀孕,但被原告推拉致流产。双方是二婚,且在前次婚姻中都育有小孩。2014年1月9日,原告儿子生病,被告连续照顾其十几天;3、因原告有过错,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4、被告对家庭付出很多,若离婚,则原告赔偿被告2-3万元。无深圳离婚律师被告的庭审活动。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原被告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3、手机相片,拟证明原告有外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一段时间,后分手。2013年双方再次遇见,并于××××年××月××日到从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沟通交流较少。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官的审理基本是走过场。
最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夫妻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告起诉离婚,只是由于双方沟通交流较少,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双方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基础的,只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就一定能够建立起美满的婚姻生活。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判决说理牵强附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您对婚姻问题如何解决,对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存在困惑,欢迎随时咨询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王培元律师,我们会随时会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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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同期发展恋爱关系约一个月,之后,双方分手互无往来。2013年10月双方又见面,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无法沟通,无法建立家庭。无深圳离婚参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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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邓某辩称:1、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来分手。于2010年见过一次,且双方有电话联系;3、被告曾于2013年10月怀孕,但被原告推拉致流产。双方是二婚,且在前次婚姻中都育有小孩。2014年1月9日,原告儿子生病,被告连续照顾其十几天;3、因原告有过错,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4、被告对家庭付出很多,若离婚,则原告赔偿被告2-3万元。无深圳离婚律师被告的庭审活动。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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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机相片,拟证明原告有外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一段时间,后分手。2013年双方再次遇见,并于××××年××月××日到从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沟通交流较少。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官的审理基本是走过场。
最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夫妻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告起诉离婚,只是由于双方沟通交流较少,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双方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基础的,只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就一定能够建立起美满的婚姻生活。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判决说理牵强附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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