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离婚 >

哪些情形下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2-28 20:2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研究和整理。

离婚案件作为民商事案件的一种,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起诉条件是否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离婚诉讼与人身关系相连,法律做了限制性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不得要求离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按第3种情形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如果你准备离婚,一定要符合离婚起诉的特殊要求,避免被法院驳回起诉。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能否固定、获得相关证据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遇到离婚诉讼纠纷,请第一时间咨询离婚律师,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自己陷入迷茫时要尽早向本地离婚律师当面咨询,以便于自己在最佳时机做出最佳选择。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Tel: 18665802271   0755-33050833
E-mial:18665802271@163.com

http://www.wangxuyang.com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