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离婚 >

婚内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养老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07 17:22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李某与金某是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小孩,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7月起金某外出务工,一直未与李某联系。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金某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金额8000元,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养老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但后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由此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该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所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告享有一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对原告请求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金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内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1)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2)可以要求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本人实际交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分割的是仅仅个人缴付部分而不是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付的价款总额。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如果你的婚姻问题存在重大争执,律师的参与会让您的婚姻难题在理性中解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