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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经我国法院裁定确认才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09 14:21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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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提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根据中国江苏网信息,有这样一个事例:前不久,市民王女士打算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让她大吃一惊的是,工作人员告知她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经咨询王女士方才得知,她与前夫荷兰人亨利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昨天,苏州中院审结一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效力,最高人法院已作详细答复,这是国家司法独立、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离婚判决,但这样的国家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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