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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婚外情被判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少分财产50000元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10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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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提示:诉讼离婚法官、律师都会面对很多棘手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甚至婚外情问题如何处理都会让很多当事人纠结。一方主张另一方有婚外情需要证据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要具有前瞻性。下面案例妻子因婚外情被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少分财产五万元。

离婚有共识,孩子、房子各说各话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双方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1月生育女儿秦某乙。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原、被告均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要求对方支付每月1800元抚养费。原告主张其患有输卵管堵塞很难再进行生育;目前女儿跟随其一起生活。
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婚外情,导致宫外孕大出血,并强行将女儿从幼儿园带走,导致女儿无法顺利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原、被告均主张每周至少探视一次,一次一天,希望可随时探视小孩。
原、被告当庭明确需要法院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处房产,截止至2014年12月27日,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80000元,双方确认该房屋现值为195万元.被告主张房屋首期款是被告父母出资给被告支付的,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及婚姻存在过错,依法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告。
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婚外情,导致宫外孕大出血,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告提交了证据通话录音、短信发送记录(经与手机原物核对)、电信部门业务凭证、交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拟证明通过被告与原告号码的短信往来内容可印证上述主张。原告确认确实曾到医院就诊宫外孕,对通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短信往来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有婚外情。

离婚中的过错需要证据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在离婚中有过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提交的短信往来记录、电信部门业务凭证以及手机原物核对。时间及电话号码均可互相印证,可证实短信内容确为原、被告往来内容短信。从短信内容“我已经这样了,要你原谅我是不可能的……全是我的错”“反正那次也是喝醉了才这样的,他也不知道我怀孕”“我也知道对不起你”可反映,原告确实在“怀孕”这件事上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进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鉴于原告在短信内容上有认错和悔过的意思表示,给予被告一定的慰藉,本院酌情额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判定抚养权需要合情合理合法

关于抚养权及探视权问题。女儿秦某乙,与母亲同为女性,目前刚步入学龄阶段,对其照顾仍侧重于生活起居方面,由母亲携带照顾抚养较为便利;且经医院诊断患有输卵管堵塞,以后再生育及重新组建家庭相比被告较为困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及综合考虑原告再生育较为困难的情形,女儿由原告李某携带抚养较为合适。至于被告希望其他时间能随时探视,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其他探视时间由原、被告从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条件出发自行协商。

户籍问题不属于离婚案件处理问题

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小孩过户至原告户籍,因办理过户手续涉及国家户籍制度、政策及相关行政行为,不属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范围,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予支持,原告自行按照国家户籍政策制度办理。

有过错方少分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原告目前已搬离上述房产。从照顾居者有其屋,维持现有住房秩序,上述房产归被告所有较为适宜,由被告补偿原告。原告在本次婚姻中存在过错,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被告则突遭家庭变故,且需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及承担以后的房屋还款,故分割房屋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照顾无过错方,对过错方原告适当予以少分。参照房屋整体价值,原告方过错,本院已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情节,本院酌情对原告李某少分财产50000元,以倡导公民守法向善。

有争议的债务不予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原告予以否认,主张是案外人对原、被告的赠与。因债权人未向原、被告提起诉讼,是否属于债务或赠与尚有争议,本案为离婚案,被告主张的债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子女抚养人性化处理,未来待定

法官认为,离婚是结束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离婚对双方而言是结束痛苦,新的生活的开端。对刚步入学龄阶段的女儿,父母的离婚对她而言则是家庭的破碎。女儿离开父亲或是母亲随另外一方生活,对任何一方及女儿都是残忍的,父母双方于庭审中因害怕失去女儿落泪,听者无不为之动容,也相信父或母对女儿的爱不会比对方少一分。然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公正中立审理案件,不得拒绝裁判。我们不得不作出裁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由一方携带抚养女儿。女儿秦某乙年龄尚小,其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
虽女儿跟随女方李某生活,但男方秦某甲作为女儿的父亲,有权对女儿进行探视,李某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障碍及阻挠。否则,不仅损害男方探视权,亦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望双方在结束婚姻之后,避免在女儿面前起冲突以及故意给女儿灌输对另一方的消极评价。待女儿年满十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双方应尊重女儿的意愿。望双方慎言慎行,不在离婚后的生活里再给女儿秦某乙的童年生活增添伤害,领会合议庭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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