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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6-04-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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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官司,属于对公民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的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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