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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也称作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通常,亲子鉴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妊娠期限、生育能力、身体遗传特征和血液特征。早期的血型检验方法只能采用否能的方法,其比例的高低取决于鉴定学校系统的多少,其准确性方面的限制会导致亲子鉴定方法难以广泛运用于司法审判。但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当事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以准许,在处理 此类案件中,不应把亲子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亲子鉴定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拒绝配合,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及安全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深圳法院规定,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婚生子女原则上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除外。非婚生子女及与非婚生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且该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另外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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