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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向另一方出具欠条,离婚时欠条出具方是否应该归还欠款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该欠条是有效的,也确实存在借款的事实。下面看一个案例:
一对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走向法庭,女方作为被告原告起诉男方(被告)离婚,其中就涉及被告曾在婚前向原告出具过一份35万元欠条问题。案件事实是李某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与唐某燕相识,双方两月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证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执。李某还认为唐某燕婚前向其所借35万元未能归还,故于2015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及借贷两个诉讼,要求离婚并由唐某燕归还欠款35万元。唐某燕则不同意离婚,且称35万元系双方交往之后的正常开销,借条在非自愿情况下出具,故不应归还该款。
被告坚持认为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该清偿。欠条问题只是离婚问题的一小部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差,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结婚较为草率;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吵嘴打架,无和好迹象,符合离婚条件。
至于35万元借条,系在双方登记前被告向原告出具,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该借条可证实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且被告承认原告在婚前婚后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可证实借款事实。后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应该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因没有利息约定,利息不予以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点评:一方婚前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便婚姻破裂,本应承担的个人债务仍然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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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走向法庭,女方作为被告原告起诉男方(被告)离婚,其中就涉及被告曾在婚前向原告出具过一份35万元欠条问题。案件事实是李某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与唐某燕相识,双方两月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证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执。李某还认为唐某燕婚前向其所借35万元未能归还,故于2015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及借贷两个诉讼,要求离婚并由唐某燕归还欠款35万元。唐某燕则不同意离婚,且称35万元系双方交往之后的正常开销,借条在非自愿情况下出具,故不应归还该款。
被告坚持认为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该清偿。欠条问题只是离婚问题的一小部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差,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结婚较为草率;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吵嘴打架,无和好迹象,符合离婚条件。
至于35万元借条,系在双方登记前被告向原告出具,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该借条可证实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且被告承认原告在婚前婚后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可证实借款事实。后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应该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因没有利息约定,利息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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