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告诉您各类诉讼缴费标准(含离婚诉讼)及诉讼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6-05-2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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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诉讼费缴费须知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
|
标的金额 |
计算方法 |
1万以下 |
50元/件 |
1万-10万 |
2.5%-200元 |
10万-20万 |
2%+300元 |
20万-50万 |
1.5%+1300元 |
50万-100万 |
1%+3800元 |
100万-200万 |
0.9%+4800元 |
200万-500万 |
0.8%+6800元 |
500万-1000万 |
0.7%+11800元 |
1000万-2000万 |
0.6%+21800元 |
2000万以上 |
0.5%+41800元 |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
一般情况 |
300元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 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0.5%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500元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 |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
|
类型 |
收费标准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1000元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
100元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 |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
50元至500元 |
1万元以下 |
50元 |
1万-50万 |
1.5%-100元 |
50万-500万 |
1%+2400元 |
500万-1000万 |
0.5%+27400元 |
1000万以上 |
0.1%+67400元 |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 |
1000元-10万元 |
1%+20元 |
10万-89.6万元 |
0.5%+520元 |
89.6万元以上 |
5000元 |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申请公示催告 |
100元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 |
申请破产 |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被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按当事人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申请费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的,负举证责任的人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结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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