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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向法院申请增加子女抚养费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2-17 09:46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随着物价的增长或者出现其他的因素,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导致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生活的需要,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今天就由深圳离婚律师王律师来讲一下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王某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会根据以上情形来判断了。
        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呢?
        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妨碍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申请实在是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得已的选择。这个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或者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专业代理深圳家庭婚姻纠纷、离婚官司、遗产继承:http://www.wangxuy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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