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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2-10 14:2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很多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确认准予离婚时才生效,未经确认的婚内离婚协议只能作为证据,也就是探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至于多大程度上被认可,这要看法官如何认定。
也就是说婚内离婚协议在离婚后或者法院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前,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仍是夫妻关系。
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 “离婚协议”一般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两个离婚时必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一点,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涉及身份关系,可以适用《婚姻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点,抚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以更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健康成长为依据判定小孩抚养关系的,故不宜按协议的约定确定子女抚养关系。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抚养关系不利于小孩成长,仍认定协议有效,依该协议判定抚养关系的话,将可能严重侵害小孩利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很多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确认准予离婚时才生效,未经确认的婚内离婚协议只能作为证据,也就是探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至于多大程度上被认可,这要看法官如何认定。
       第三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若夫妻双方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认定其有效。
     第四点,即使未生效离婚协议的作用还是很大的。法院审理时,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等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出于愧疚往往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算数。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条件优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意味着掌握了财产分割的主动权。不过,离婚协议书里记载的内容,可作为夫妻感情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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