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离婚诉讼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离婚诉讼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方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离婚诉讼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离婚诉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离婚诉讼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离婚诉讼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离婚诉讼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上一篇:一方对一审离婚判决不服如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