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就是由于买房、拆迁或者其他原因夫妻办理了假离婚又复婚,到底原来的离婚协议还算不算数。在夫妻又发生争议时这个问题就浮现出来了,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假离婚本身就是有法律问题的,离婚是假离婚协议是否为真呢?夫妻感情不和了往往各执一词,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的,只是考察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有欺诈胁迫,是否可以撤销。
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看下面的案例:
女方张某芳与男方李某强是大学同学,相处融洽于2002年相识相恋,2009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伴随孩子日渐长大,夫妻俩打起了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的主意。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二人想到了“假离婚”。深圳离婚律师遇到了很多这样而办理假离婚的。
2013年10月21日,张某芳与李某强前往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事务处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张某芳抚养,李某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0元(含教育费、医药费)至18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
就在办完手续的第二天,双方已经符合购房条件,张某芳便与房东签合同购买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双方还是新手承诺的,短短数月后,二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感情在现代社会中本身是容易发生变化的,本来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复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2015年6月,张某芳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强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财产分割。
一年后,张某芳又将李某强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补偿款。而李某强认为,当时二人是为了“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表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我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
于是乎问题来了,夫妻四处找深圳离婚律师咨询,这份于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张某芳与李某强复婚后又再度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什么是离婚协议呢?深圳离婚律师来告诉大家,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这不是儿戏。
从法律上说,不论张某芳与李某强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李某强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
法院如何来判决呢?深圳离婚律师在本文的第一段事实就告诉大家了,对于被告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为了购房时规避房产交易过程中首付款比例、贷款比率等规定而办理的“假离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此后,原、被告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希望上面的案例给假离婚的夫妻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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