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谈已审结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是否可以依据新解释再审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1-2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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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深圳离婚律师谈的还是老话题,新问题。由于最高人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倾向了债权人,现在很多这方面的当事人希望自己过去的案件可以再审,这现实吗?这是深圳离婚律师今天要谈论的重点。
再补充一点,新的司法解释来之不易,相关问题在社会舆论呼吁、人大代表提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过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判决仍然有效,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是原则。至于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的相关规定也是没有问题的。这个问题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如果法院决定再审你的案件会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受理是另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上是这样权威阐述的:《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圳离婚律师的结论是:对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放心大胆地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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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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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文件号法释【2018】2号)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