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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成为国际人,居住在几个国家,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成了很困扰的事情,深圳离婚律师网遇到了很多这样的咨询,今天深圳离婚律师一起和大家探讨这个问题。举个例子来说德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德国登记结婚,后双方在德国诉讼离婚。那么他们在国内的房产应该如何处理呢?德国法院处理的只是离婚问题,即使处理了如何在中国得到执行呢?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外国判决的效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2条之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对于该条款中的“判决”应作扩张性解释,外国公民也可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裁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二、当事人无视外国判决直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8月13日起实施)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如德国公民不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可以向中国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管辖权问题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中国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不存在经常居住地而住所地在A区的,则A区法院有管辖权。(中国公民住所地在A区但抗辩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举证其经常居住地不在A区,否则A区法院有管辖权)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如中国公民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而在德国,但德国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在A区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A区法院有管辖权。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由此,是否已缔结婚姻关系问题的准据法为婚姻缔结地法,即德国法。双方在德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承认已缔结婚姻关系。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至于用于证明双方已在德国结婚的证据(如婚姻登记)的采信问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第4条规定:“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和《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是否准予离婚问题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因此,法院应根据中国婚姻法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判离的法定条件。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
三、深圳离婚律师谈两种路径的选择: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较为合适
因本案不仅要解决离婚问题,且还需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故推荐德国公民采用向人民法院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路径,经过审理,如该套房产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则根据《民通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分割该套房产的问题应当适用中国法。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