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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办理涉外婚姻家庭离婚案件要点提示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9-01 22:5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一、涉外婚姻家庭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

1、外国人参加涉外婚姻家庭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2、涉外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二、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呢?这要遵循民事诉法的规定。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常常让当事人困扰,适用法律上也涉及属人法属地法的选择问题,深圳离婚律师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其中的抚养问题。先来看看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三、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诉讼送达、期间等程序问题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四、涉外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十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常常互不让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五、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在处理涉外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理。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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