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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同居财产纠纷房屋分割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9-12 09:06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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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男女朋友同居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一个社会现象,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特别是房屋问题,在同居结束时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就会发生纠纷,这样的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困扰了很多人,深圳离婚律师为大家分析如下:
一、同居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
熟悉民事诉讼的朋友都知道,法官裁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但这里的事实不是天知道地知道的事实,只能是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也就是说最关键的不是你主张的事实,而是你能证明的事实。因此,一般同居案件会出现三种可能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主张的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看看下面案例你就明白三种事实的区别。
基本案情就是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就如何处理发生严重争议,先看看三种事实:
1、原告主张的事实。
原告诉称:原、被告读大学时认识,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出资购买房屋用于结婚,并要求将该房产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遂借来购房首付款30万元,购得房屋一套。购房时按被告也依照原告的要求将将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后被告变脸借故经常与原告闹矛盾并告知不可能与原告登记结婚,同时要求原告分割相关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实属欺诈,原告为实际出资人包括后续还贷款项也一直是由原告在支付,被告通过欺诈获得了部分房屋份额应无条件返还。原告特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2、被告主张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告系编造谎言,从房屋的整个交易过程,包括合意达成、确定共同买房、签订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都是原、被告双方共同所为,房屋的产权证亦明确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被告只同意按照共同共有予以分割。
3、法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于2012年10月21日共同作为认购方,购得上述涉讼房屋,认购价为2000000元,在支付110000元的保证金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保证书,后于2013年5月5日支付首期款600000元,并于同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1400000元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我们清晰看到了三种事实的差别,法院认定的事实真的是客观事实吗?其实未必是,也许只是表面事实,以至于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继续上诉。这就对当事人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要想你认为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必须在证据上下功夫,否则即使法院认定错了就由你来承担不利后果。在自己不是很清楚流程及如何举证的情况下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还是非常必要的。
二、同居期间房屋纠纷处理的原则、依据
同居关系衍生的财产问题处理原则是本着以下原则
1、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的本质点是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认可的人身关系层面的特征。也正是如此更多时候是从纯粹财产纠纷的意义上来处理问题,更接近自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关系,不涉人身关系。
2、由于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同居又与婚姻家庭关系有极大相似性,人们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又自觉不自觉地参照婚姻家庭关系处理。
3、约定优先,法律有明确规定依照相关规定。
就上面来说,涉案房屋权属证书证明涉案房屋属原告被告共同共有,且双方均确认涉讼房屋在两人恋爱期间为准备结婚而购置的,尽管一方说是欺诈,没有相当证据法院很难认定,故涉案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已经分手,双方丧失对涉案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应该予以分割。这里要提醒准备婚恋的朋友,不管你是否在意财产,尽量不要在财产问题上留下留下后患,形成纠纷,这样给你造成的损害可能比财产损失本身还要大。上述涉案房屋确定为共同共有后份额按照房产机关登记的份额还是按照出资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旦形成纠纷多数情况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很难厘清相关事实。
三、同居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及纠纷解决
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无非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男方或女方单方购买的财产,另一方认为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购买的财产。
3、男方或女方父母等近亲属出资购买的借钱或出资购买的财产。。
对于同居期间的房产权属的认定,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现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但这类案件不同于离婚纠纷,法官判断的尺度也会非常不同。
一种情况是同居前各自购买的房产系以个人财产购买,其所有权关系或准所有权关系(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已经确定,同居期间如使用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使用对方财产份额或对方财产偿还的借款构成给付原因嗣后消失的不当得利,对方可以据此要求在分割共有财产予以价值补偿或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应考虑房产价值的增值。这里的理由是不当得利。
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仅系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由该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归还按揭贷款,在此情形下,应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这种情况是最复杂的,多数案例还是参照了离婚时候相关案件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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