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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性质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9-04-22 15:4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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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及现实国情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非常多。相应地,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也形成了很多纠纷。在夫妻双方结婚前,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大家对此也没有什么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情形的财产法律性质认定。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

一、从基于家庭伦理的父母出资购房到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法律性质认定

无论父母为子女建房还是购房,都是多数有条件的父母的顺理成章的决定。这主要是由中国几千年的家庭伦理决定的,现在一般家庭子女只是一个、两个,似乎父母为子女购房也是情理之中的分内事。但问题是一套房屋的价值几乎占去了父母半生的积累,儿女婚姻一旦出现问题,父母利益如何保证成了一个大问题。子女一旦形成离婚纠纷靠家庭伦理解决显然是办不不到的,如何从法律性质上进行认定变成了问题。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

从基于家庭伦理的父母出资购房到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法律性质人大之所以成了一道难题,不能不说一下我国婚姻法的变化。我国现在的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那时候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夫妻财产关系相对简单,也不太需要详细的法律规定,一般问题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就解决了,更重要的是那时候没有房子问题。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基本上都归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一规定在尊重个人意愿、保障个人财产自由、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非常不足,2001年婚姻法,也就是现行婚姻法便把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当做了己任。《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后的这些年房子成了家庭的主要财产。

新婚姻法施行后的这些年也是房子成为国人生活的大问题的这些年,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出自购房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当然这些规定是针对司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分别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这些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争议不断,但这是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最权威规定,法官也只能以此裁剪生活的事实深圳离婚律师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争议焦点和法律性质认定

就具体的理解来说,父母出资购房和夫妻财产关系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只是因为父母出资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才出现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到底是什么法律性质呢?笔者认为这只能在民事法律理论中寻找答案。如果父母出资是赠与给具体的特定的个人,那就只能是归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所有,父母明确赠给双方,那就是归双方所有,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原则决定的。问题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决定了不喜欢什么都立字为据,喜欢顺其自然,甚至有些很个人的主张是说不出口的。这样问题就来了。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问题的争议焦点是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房产又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表面看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却暗含着父母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在离婚纠纷中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各执己见,这必然引发对所购房屋财产性质的认定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如下,问题具体如何处理这就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

上述规定应该说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的法律依据深圳离婚律师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规定再反思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但上述司法解释有违背婚姻法的规定和民法基本理论的地方。在笔者看来,既然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为什么非要扯到一起认定呢?对于涉及这个问题事实不清的应该另案处理。离婚纠纷之所以一般没有第三人是因为主要是处理夫妻内部问题。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性质认定取决于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清的父母有权自行单方面补正。上述司法解释全部是以推导的形式来规定未必妥当。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双方争议很大的情况下应该另案处理,这个争议的本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是否尚有外部负担、债务的问题,这不是离婚案件所能够解决的。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父母完全有权进行单方意思表示补正,司法解释不能去自行推导。父母认为是借贷关系的,完全可以起诉夫妻双方归还,即使已经办理离婚。将父母出资购房全部纳入离婚案件处理确实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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