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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婚姻家庭案件中出现亲属之间、夫妻之间的房屋争议问题,这些涉案当事人四处咨询法律人士,希望能有一个标准答案,但往往是扫兴而归。凡是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用法律裁剪纷繁的生活事实变成法律事实,本身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遇到类似问题你只能是把对自己有利的客观事实叙述好,尽可能找更多的证据固定这些有利的事实,从而让法官做出一个支持你的请求的有利的判决。有些案件本身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法官,甚至上下级法院之间都会有分歧,只是你那么一说专业法律人士也不可能给你一个标准答案。
遇到婚姻家庭中的房产纠纷问题首先考虑和为贵,实在过不了那个坎就要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路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需要论证的,无论是谁都不可能给你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在广东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子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母亲赵某和其二儿子李某,各占50%的份额。后因多种原因母子关系恶化。儿子起诉母亲要求归还相应房产份额,母亲反诉要求确认二儿子李某的份额仅是该房屋的名义代持人,不是真正产权人,应将房屋50%份额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
赵某反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涉诉房屋为其与丈夫两人共同于2015年出资购买,因当时两人年龄不符合贷款的要求,经协商一致同意借用了二儿子李某的名字购房,于是用李某的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银行贷款等,最终房产证登记在了母亲和二儿子名下。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母亲赵某还认为尽管房屋有两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包括首付、装修、按揭、尾款等均是由她支付,房屋也一直由她和丈夫占有使用。
赵某的二儿子李某则主张相关首付按揭等转账凭证写明了“李某付购房款……”,买房的收款收据交款人也是“李某”,根本不存在母亲主张的借名代持事实,其要求真正享有房产证确定的房产份额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他向开发商转账凭证等证据,母亲不认可并提交了某公司的凭证,证明李某提供的转账系由该公司转给李某,由李某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等。母亲赵某还提供相关银行流水证实银行贷款也系她按月偿还。
在审理过程中赵某的大儿子也到庭作证称其母亲多次借用晚辈名义购房。一审法院为慎重起见在庭审中要求李某出具购买涉案房产期间的收入证明,李某未提交并申请撤回自己对母亲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涉案房产房款系赵某支付,尽管房产登记在母子名下,但由于李某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李某不享有房屋产权,判令李某将涉案房产50%的份额应变更至其母亲名下。对于赵某请求确认李某仅是名义持有人的诉求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下达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母亲赵某及众亲属作证称李某当时还依靠父母出资读书,只是在签合同时签字,根本无收入,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
也许大家会认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审理的也非常仔细,案件肯定是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甚至在一审中从儿子李某的撤诉也能够看出他自己也没有多少底气,是否果真如此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赵某与儿子之间未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没有相关口头约定,即使按照赵女士主张的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考虑到双方母子关系,该主张仅能证明其代李某支付了房款,不能说明双方曾约定借名买房,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协助变更50%份额登记缺乏依据,至于其在购房过程中代李某支付的购房款,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上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女士诉求。尽管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赵某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是否申请再审。据说目前在申请再审,当然这并不能阻止二审判决的生效。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笔者认为,显然是两级法院对房产证的效力的认识不同导致了迥异的判决结果,这个案件看似简单事实涉及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的法律权威性和证明效力优先性问题。
即使再审赵某也不一定就肯定能赢,还必须有李某之所以登记为产权人的权威原因证据来对抗房产证的优先证明效力。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之间的房产问题由于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改变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他亲属关系就大不相同了,这是大家必须注意的。这个案件也存在不同的法律人有不同的认识,房屋纠纷问题困惑的不只是你一个人。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文中案例系作者出于探讨法律问题而使用,为不给真实当事人造成影响,已做较大删改,不要试图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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