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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没有领取离婚调解书时对方翻悔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24 10:3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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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很多案件在法官和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顺利离婚。但也有这样的情况,协议达成了,对方拒绝领取并且翻悔,这时候作为离婚当事人该怎么办呢?
在深圳离婚律师参与解决的案件统计中,处理方式各异。有的法官就视为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继续开庭审理判决。也有的法官认为双方签字既具有法律效力,对方无论翻悔还是拒领都不能改变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还有的法官干脆用判决书的形式来固定调解协议的内容。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只要离婚协议未违反合法自愿原则,法院应认定协议有效。除非协议上载明在双方领取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内容一经签名就完成了所有法律生效的程序,任何人不得反悔,若重新判决就视同出现一案两判的现象,导致最后的判决为错误的判决。
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离婚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也就是说该离婚案件已经审结,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即离婚调解协议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在调解协议上写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签字时生效。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防止诉累现象的发生。
有一些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认为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并按协议内容判决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小孩抚养问题。调解无效的原因是调解书送达一方前拒收反悔而无效。但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已对财产分配等进行了答辩并对双方的意见当庭进行了确认,虽然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但该协议内容已由法庭确认,同一般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庭审中自已的陈述而反悔,除非有违反自愿及合法的情形,从另一层面也体现了法律上威信和公权力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处分权。作为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必须在庭审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必须依据协议内容进行判决。本人也作为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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