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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婚姻法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没有探视孙子女的法律权利。
我们知道,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夫妻,婚姻法里不可能涉及其他亲属。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的父母进行探视也应该得到支持。
虽然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但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律将探视权主体无限扩大,其他人的权利不应该依据婚姻法而应该依据亲属法来确定。但婚姻法应该对于其他直系亲属代为探视的权利予以规定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深圳离婚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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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al:1866580227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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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但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律将探视权主体无限扩大,其他人的权利不应该依据婚姻法而应该依据亲属法来确定。但婚姻法应该对于其他直系亲属代为探视的权利予以规定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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