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有这样一起案件,双方在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离婚后妻子将房屋出卖,这样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儿子是否为适格原告?该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一方可否撤销?买受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法官究竟如何处理的呢?
1、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 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不得随意撤销。
3、儿子可为本案适格原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儿子亦为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主张权利,应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4、买受人应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换为有效行为的一种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一是无权处分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二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三是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易而有偿取得财产。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1、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 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不得随意撤销。
3、儿子可为本案适格原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儿子亦为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主张权利,应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4、买受人应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换为有效行为的一种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一是无权处分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二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三是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易而有偿取得财产。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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