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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民法总则草案对亲权制度有哪些改进?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2-1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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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布的新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不仅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由于以前立法只是解决紧迫问题,我们关于亲权的立法很不完善,甚至是支离破碎。

       这些规定也折射了国家亲权理念的变迁。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贵州儿童的连续自杀刺痛了很多人的心,完善亲权制度才显得那么紧迫。全国多地推出举措探索建立留守儿童保护机制。

       深圳离婚律师看来,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要想担任监护人,需要满足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最后一个顺位”“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三个条件,这在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民法总则草案对我国传统的监护制度作出重大突破和创新,尤其是承认并确立的成年协议监护,即意定监护制度,成为亮点。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并且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为意定监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成年协议监护制度,是通过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在尊重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由其预先给自己选任监护人,防止出现无人监护的状态。协议监护具有很重要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既着重强调对被监护人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等方面的尊重,又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从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于成年协议监护制度的确立,实现了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和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高度契合。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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