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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所指的监护人和亲友?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2-13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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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提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友问题,如何准确理解呢?深圳离婚律师进过研究认为“监护人”是指承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
      “亲友”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这里的亲属不仅指近亲属,也包括远亲。经过深圳离婚律师进一步研究发现,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与委托人有一定关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赖的人。

       为了保证辩护人能够具有履行义务, 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的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之所以规定上述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委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也不严肃,而且本人已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也难以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充分辩护。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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