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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是“赠”还是“借”父母说了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2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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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到底算“赠”还是算“借”?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有父母说了算,任何人不能乱推定。近来浙江绍兴法院一起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年子女不管你是什么原因,想方设法赚父母的便宜是不能成立的。
案件由来
  案件发生在浙江省绍兴诸暨市,赵老太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案件经历了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小夫妻向赵老太偿还购房款,他们所说的赠与的理由违背法院采纳。
  事情是这样的,深圳离婚律师带您做一个回顾:2013年,赵老太太的儿子儿媳结婚,两人打算在杭州买下一套公寓,但由于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赵老太太便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然而由于之后儿子与儿媳发生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赵老太太出资的购房款便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赵老太太认为当时这笔钱是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但在小夫妻看来,这笔钱“理所当然”是母亲对小两口的赠与,不应该认定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令夫妻二人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购房款136万余元。
  很多时候,在国人的观念中,父母对子女的付出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而人们似乎也将“父母凑首付,小两口还房贷”默认为应该的。对于赵老太太要求偿还购房款事件,有人认为,一家人以和为贵,父母如果行有余力,就不要在金钱上对子女计较太多。但也有人表示,老太太当初慷慨出资已是尽了母子之情,如今要回出资款也是天经地义。
  事实上,还是有更多的人站在赵老太太一边:“既然儿女已然成人,就不应该助长‘啃老’之风。”而这个观点,在绍兴中院的判决书中也得到回应。判决书中提到: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是法院必须回应的问题。与小夫妻是否离婚毫无关系。
法院经典判词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儿女成年成家之后,更应当向父母输出亲情和孝道。深圳离婚律师再带您看看这打动千万网友的判词:“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即使是夫妻离婚,要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合适的,但如果把眼睛盯住父母的财产就大错特错了。很多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忽略了父母的感受,应该明确,父母只要没有明确赠与就是出借。父母的这一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而不是去推定的方式强行认为父母是赠与。
本案中法院是这样认为的: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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