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哪种房产都可以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以下情形的房屋如果发生争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分割:
(一)不在夫妻名下用他人身份购买的房屋。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果以,不在夫妻名下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如果法院在法律文书中进行处理,很可能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是不会处理这种房产。
(二)受赠、继承尚未完成或买二手房尚未办理未过户手续的房产。
这还是涉及一个产权是否清晰的问题。只要是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社会上的第三人会按照房屋所有权上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院出国处理会出现和上面一样的问题。夫妻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涉及其他的继承人,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三)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农民房。
这种房屋主要是政策性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像深圳等很多地方的农民房虽然已经获得所有权,但是没有所有权证书,这一种也是不能分割的。
(四)属于夫妻财产但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不能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很多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在此情况下一方要求分割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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