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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一起生活的现象越来越多,也产生了很多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同居过程中产生财产纠纷呢,深圳离婚律师为你总结如下:
1、如果一方以同居为由认为浪费了自己宝贵的青春时光,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在同居中发生特殊情形,比如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予支持。
2、男女在恋爱期间一方个人独自出资买房,将相应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另一方以房产为共同财产且同居为由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男女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明确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在双方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予支持。
4、男女恋爱期间一起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一方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到社会稳定,然后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没有结婚产生婚约纠纷的,一方起诉的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如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查明事实,依法调解或判决。
6、在维持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签有忠诚协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因相关协议性质违背人身关系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得按照夫妻关系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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