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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能否撤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1-18 11:02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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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通过代理的众多案件发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还真不在少数,深圳离婚律师也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房产的赠与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先从合同法里的赠与合同叹气,了解民事法律的人都知道,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赠与合同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深圳离婚律师带您再来看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赠与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私下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夫妻共同行为,该赠与协议是否生效,一般要看其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深圳离婚律师再带您看看这种接受财产的赠与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私下约定赠与。深圳离婚律师在以前的相关文章也曾经提及。

 

深圳离婚律师也曾经从理论上做过说明,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深圳离婚律师在此特别说明的是
以上讨论的情形和本文主题并不完全一致,本文主题是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问题。这个问题相对复杂的多,深圳离婚律师带您进一步探讨。

 

深圳离婚律师再谈一下离婚协议,其内容主要是约定离婚的事项,主要内容是一致同意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根本不会达成离婚合意。因此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由此深圳离婚律师进一步认为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希望深圳离婚律师的以上阐述能够解决你的问题,谢谢光临深圳离婚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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