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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20-12-14 16:08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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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主要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止、制裁有过错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实践中的效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深圳离婚律师根据相关事件认为由于相关规定涉及的过错范围过窄、当事人举证困难、赔偿的责任主体有限等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效果一般。

2020年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做了部分修改,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五项的增加应该说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希望能够增加离婚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难度。

有学者对因配偶与他人同居而提起损害赔偿的60起案件进行过分析,近一半的案件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其中超过80%的案件是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这表明在这类案件中举证难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拦路虎。

之所出现举证难是因为证明“与他人同居”本身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证据获得确实很有挑战性。主张赔偿者一般只是提供照片、录音、录像、保证书等。最后法院认为这些只能证明另一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并不能证明与他人同居。这种案件事实的取证一不小心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从而使取得的证据也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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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困难是当事人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其次为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原因,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启动方式很多规定也对当事人维护利益不利,希望在对新的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能够有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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