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律师文集 >

深圳离婚律师谈不动产登记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2-23 18:38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但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就会出现不同的认识,很多人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应属于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登记权利人有完全的处分权。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认权利人,不认夫妻关系。通俗地讲,购房合同上填写的购买人是谁,房产证就登记给谁,房子今后就由房产证中记载的权利人来处置。今后要出售、赠与、抵押房产, 也只需房产证上权利人到场就行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除非受继承、赠与而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即不动产系受赠与、遗嘱继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其他取得途径中,因夫妻双方家庭地位或者其他原因而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应当属于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理解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我们应该依照权利证书的登记内容来正确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的所有权,双方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应过分强调夫妻一定共有,给交易带来安全隐患。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当具备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记载的正确性而与登记权利人为交易。我们应该接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强调权利证书的重要性。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登记相对公信力的明确态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所以在奉行不动产登记相对公信力的立法体制下,《婚姻法》、《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存在冲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不一定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成为个人财产,登记权利人不一定具备完全的处分权。
但是这种状况应该慢慢改变,这是在中国法治不完备,当事人权利意识淡薄的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该逐步引导当事人在进行权利登记是一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比如对于司法查房来说,更容易查清涉房诉讼当事人的房产情况,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是甚远的。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能否固定、获得相关证据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遇到离婚诉讼纠纷,请第一时间咨询离婚律师,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自己陷入迷茫时要尽早向本地离婚律师当面咨询,以便于自己在最佳时机做出最佳选择。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Tel: 18665802271   0755-33050833
E-mial:18665802271@163.com
http://www.wangxuyang.com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