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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院在裁判离婚案件时让诉讼当事人很无奈,让律师很无奈。法官对离婚案件不用心审理,想当然或者采取回避矛盾,和稀泥的方式审理,甚至采取调解不成就判决不准离婚的简单粗暴做法。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法律的权威一再被打折。具体表现如下:
一、不管什么样的离婚案都试图调解结案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须经程序,最高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久调压判”的倾向,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该工作原则。统计数据表明,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其平均审理时长明显高于调解结案的。法院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情理角度考虑,对双方的争执都应该有着清晰的裁判思路并在调解无果情况下及时作出裁判,以缩短案件审理时长和提高审判效率,消除以“时间换调解”的裁判思路。
立于法官考量,“调解”具有特殊含意:一是应对考核。案件调解率在法官的绩效考核中属权重“指标”,与物质奖励及晋升、晋级、提拔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序的关联性;二是节省工作量。判决与调解相比,判决程序显得更复杂,要求也更严格,所投入的工作量显然也更多;三是将复杂劳动简单化。如组织庭审、讨论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等均为较复杂的脑力劳动,调解可有效实现个案从“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转化,减轻办案思想负担;四是减少审理环节。一份判决书的出台,往往需要经过合议庭合议、庭长听取汇报、院领导把关和审委会讨论决定等环节,操作过程显得繁琐。然而,从当事人的视角去解读“久调不判”,则会认为法官是刻意以调压判和打压一方当事人利益,甚至曲解法官有不良企图,可见其负面效应不可小觎。
二、案件复杂争议较多时简单粗暴判决不准离婚。
统计数据表明,在婚姻纠纷中,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明显多于判决准予离婚的,其中暗藏着法官的“不离不乱”理念,就是避免因判决离婚而来案件矛盾进一步扩大化倾向。离婚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婚前婚姻基础的了解到婚后夫妻感情的认定,从财物收取、财物返还、财产分割、小孩抚养到债权、债务的处置等,处处充满着矛盾,如果说前者是主要矛盾,则后者就是次要矛盾,是主、次矛盾交织而成的矛盾共同体。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上,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解决主要矛盾,化解婚姻派生纠纷则为解决次要矛盾。然而,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为避免次要矛盾被扩大化,譬如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强烈要求抚养小孩,将其判决给另一方都可能带来难料后果;又如情绪属“冲动型”的当事人,判决后可能在短期内会变本加厉地伤害另一方当事人等,遇类似情形,即使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官也宁愿选择“违法”而判其不准离婚,将“感情确已破裂”这个主要矛盾掩盖了起来,貌似稳妥,实为隐患。
三、离婚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次起诉多数判决不准离婚或常常动员撤诉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就是将“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院判决婚姻当事人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由于不同的婚姻当事人具有不同的离婚理由,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外,更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还是取决于法官的思维与判断。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把“离婚群体”范围压缩化倾向,即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情形外,对其他离婚理由通常不予采信而判决不准离婚,让其他感情“确已破裂”而又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婚姻当事人难于兑现离婚自由权。法官中形成共同默契: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准许离婚的较少。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如果你的婚姻问题存在重大争执,律师的参与会让您的婚姻难题在理性中解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很多法院在裁判离婚案件时让诉讼当事人很无奈,让律师很无奈。法官对离婚案件不用心审理,想当然或者采取回避矛盾,和稀泥的方式审理,甚至采取调解不成就判决不准离婚的简单粗暴做法。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法律的权威一再被打折。具体表现如下:
一、不管什么样的离婚案都试图调解结案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须经程序,最高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久调压判”的倾向,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该工作原则。统计数据表明,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其平均审理时长明显高于调解结案的。法院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情理角度考虑,对双方的争执都应该有着清晰的裁判思路并在调解无果情况下及时作出裁判,以缩短案件审理时长和提高审判效率,消除以“时间换调解”的裁判思路。
立于法官考量,“调解”具有特殊含意:一是应对考核。案件调解率在法官的绩效考核中属权重“指标”,与物质奖励及晋升、晋级、提拔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序的关联性;二是节省工作量。判决与调解相比,判决程序显得更复杂,要求也更严格,所投入的工作量显然也更多;三是将复杂劳动简单化。如组织庭审、讨论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等均为较复杂的脑力劳动,调解可有效实现个案从“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转化,减轻办案思想负担;四是减少审理环节。一份判决书的出台,往往需要经过合议庭合议、庭长听取汇报、院领导把关和审委会讨论决定等环节,操作过程显得繁琐。然而,从当事人的视角去解读“久调不判”,则会认为法官是刻意以调压判和打压一方当事人利益,甚至曲解法官有不良企图,可见其负面效应不可小觎。
二、案件复杂争议较多时简单粗暴判决不准离婚。
统计数据表明,在婚姻纠纷中,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明显多于判决准予离婚的,其中暗藏着法官的“不离不乱”理念,就是避免因判决离婚而来案件矛盾进一步扩大化倾向。离婚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婚前婚姻基础的了解到婚后夫妻感情的认定,从财物收取、财物返还、财产分割、小孩抚养到债权、债务的处置等,处处充满着矛盾,如果说前者是主要矛盾,则后者就是次要矛盾,是主、次矛盾交织而成的矛盾共同体。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上,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解决主要矛盾,化解婚姻派生纠纷则为解决次要矛盾。然而,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为避免次要矛盾被扩大化,譬如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强烈要求抚养小孩,将其判决给另一方都可能带来难料后果;又如情绪属“冲动型”的当事人,判决后可能在短期内会变本加厉地伤害另一方当事人等,遇类似情形,即使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官也宁愿选择“违法”而判其不准离婚,将“感情确已破裂”这个主要矛盾掩盖了起来,貌似稳妥,实为隐患。
三、离婚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次起诉多数判决不准离婚或常常动员撤诉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就是将“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院判决婚姻当事人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由于不同的婚姻当事人具有不同的离婚理由,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外,更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还是取决于法官的思维与判断。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把“离婚群体”范围压缩化倾向,即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情形外,对其他离婚理由通常不予采信而判决不准离婚,让其他感情“确已破裂”而又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婚姻当事人难于兑现离婚自由权。法官中形成共同默契: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准许离婚的较少。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如果你的婚姻问题存在重大争执,律师的参与会让您的婚姻难题在理性中解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