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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股权分割时《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4-21 12:1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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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必然涉及股权分割,但这与公司法的规定产生冲突,让很多离婚诉讼当事人纠结不已。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认为,股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夫妻可以自由分割时没有问题,但离婚不能影响第三人的利益,更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因此夫妻分割股权不能影响其他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司运转,必须不能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

深圳离婚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涉及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个过程比较复杂,可以聘请深圳离婚律师即使介入。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份主要是分配财产收益,价值补偿,处理起来较为简单。甚至可以直接分配。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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