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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转《争议遗产税》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4-24 15:47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争议遗产税

中国私法网 万海远 深圳离婚律师网

[摘 要]:
居民财产日益集中在房产的背景下,“富二代”甚至“富三代”毫无成本地继承了不合理的财产结构,这使得财产分布日益固化,实体经济虚拟化严重。

 

    在经济发展增速缓慢的背景下,财产分配不公很有可能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爆发的突破口。因此,近些年来,不断有专家呼吁建立一个更加完整的财产再分配制度,特别是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完善财税体制,另一方面能直接缓解当前日益恶化的财产差距,而且能在源头上遏制财产差距的代际传递,从而保障社会的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
  
    然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征收过程中的复杂性,组织的遗产税收可能非常有限,从而反对征收遗产税。同时,也有一些理性的大众认为,利用政府行政手段来开征遗产税,会对宏观经济和个人行为带来新的扭曲,促使富人减少投资和移民等等。当然,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在少数媒体和“专家”的误导下,如今中国百姓可谓“谈税色变”,认为征收遗产税是针对普罗大众,认为在已经较重的税负条件下,只要新开征税种就一定会给普通人带来新的更大的税收负担,所以在不存在结构性减税的条件下,只要谈开征新的税种基本都会遭受一致的反对。
  
  中国人的财产分布与遗产税
  
    从遗产税所涉对象来看,我们计算了财产价值在个体生命周期的分布状况。通过图表可以看出,居民财产总额越大,去世年龄越高。当财产额小于80万时,那么人均寿命只有68.1岁;而对于财产总额超过1000万的个体,其预期寿命达到80.5岁。预期寿命与财产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而且财产存量对寿命存在边际效率递减的增长效应。
  
    同时,我们从当前人口年龄结构的角度,计算了2010年户主的平均财产,发现居民的财产水平与生命周期存在一个正U型关系。年轻人起初占有相对较多的财产,在经历了结婚、家庭等重大事项后,个体的财产存量开始下降。然而,在家庭下一代所有负担都已经放下后,个体的财产总额又开始上升,一直到生命的末端。因此,在75岁及往后,个体的财产总量达到峰值。最后,我们还进一步计算了超过起征点的样本比例,超过500万财产样本的个体为0.58%,财产总量超过1000万的样本数量有0.34%,而超过1500万的比例为0.13%。
  
    从图表可以看出,财产水平较高的两个群体包括生命周期末端和初始端,而他们正是最为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两个群体。75岁以上人群反对遗产税的理由比较直接,因为他们财产存量最高,容易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所以反对开征遗产税。然而,比较值得玩味的是15~25岁最年轻群体的反对意见。总体上说,15~25岁人群大部分都是刚进入劳动力市场或甚至完全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然而却积累了如此高数额的财产存量,其原因显而易见,那就是通过代际间的传递来获得的,也就是所谓的“富二代”甚至“富三代”。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富二代”们在缺乏遗产税调节的情况下,就“不劳而获”地积累了巨额财富,并赢得了市场起点和终点的胜利。
  
    另外,从财产分布情况来看,2002年我国人均财产存量为31479元,而2010年则提高到143030元,实际年均增长率达到20.8%。而从财产差距角度来看,2010年比2002年有显著扩大。另外,从财产的内部结构来看,房产在居民财产总额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它占总财产的比例由2002年的58%进一步大幅度上升到2010年的76%。而从财产分层继续进行考察后,我们发现越是富有的群体,其房产占其总财产的比例则越高,最低10%群体房产价值占的比例只有50%左右,而最富有10%群体房产价值的占比高达近93%。这种严重畸形的房产比重,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中国居民财产结构极端化的担忧。
  
    尤其是,2002年后,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占总财产的比例甚至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同样,耐用消费品价值的比例也显著下降,其比例由原来的7.1%降到2010年的3.0%。换句话说,虽然居民的财产总额高速积累,但主要来自于具有泡沫性的房产价值,真正让居民享受到的耐用消费品价值或进行未来投资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更重要的是,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扭曲了中国的经济,产业向房地产转向,如服装公司不再投资服装,电器公司也不再投资电器,甚至连餐饮业也不再投资,都把钱投向房地产,产业虚体化和泡沫化现象非常严重。

  所以说,在居民财产日益集中在房产的背景下,“富二代”甚至“富三代”毫无成本地继承了不合理的财产结构,这使得财产分布日益固化,实体经济虚拟化严重。因此,无论是从财产的存量、结构与差距角度来看,开征遗产税从而对财产分布进行调节都显得尤为必要。
  
  不存在取消遗产税的潮流和趋势
  
    在我们检索的188个国家中,有遗产税或赠与税以及对遗产赠与用其他税收调节的国家共有114个,约占检索国家61%的比例;不对遗产和赠与征税的国家74个,占39%的比例。从OECD国家来看,有22个国家都单独开征遗产税,占到OECD国家的73%,加上其余一些国家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使实际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在OECD国家中所占的比重超过90%。少数国家的做法并不能代表市场经济国家的主流,真正的主流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直都在对遗产和赠与进行税收调节。
  
    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组织财政收入。从国际经验上说,现代遗产税的目的仅仅是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而并不是组织财政收入。西方各国的遗产税收入一般仅占该国税收收入的1%左右,有的甚至更少或者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说,通过开征遗产税来组织财政收入、缓和财政赤字或抹平地方债务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至于遗产税造成大规模资金外流的结论,尚无有效论据和实证。遗产税既然是小税,税收总额不高,怎么会激起大规模的资金出逃呢?这起码在大都对遗产征税的0ECD国家中无法得到验证。我国目前确有富有人群及其资金流出,但却往往是从没有遗产税的中国流向有遗产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可见遗产税因素并非影响资金流入流出的直接原因,尽管该因素可能是移民地选择的考虑之一。对此,至少是应该综合分析多种导致资金外流的因素,而不是片面夸大单一因素的影响。
  
    从遗产税的历史看,西方国家在电脑和网络都没有的条件下就已征收了上百年遗产税,以我国现有的软硬件水平以及社会配套条件,远远超出当时的西方国家。而遗产中许多财产形态又是相当显化和固定的,比收入的隐性与多渠道更容易掌控。当今在财产价值评估上有着成熟的方式方法。从征管环节的工作量看,遗产税这种偶然性、一次性的税收征管,比起那些经常性、连续性的税收并不复杂,对于计算技术和设备来说更是几无难度。
  
    如果开征遗产税,规避税收政策的现象是必然要发生的。对此,除了加强监控和依法管理外,根本上要锐意改革,有效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凝聚力和吸引力。
  
  开征遗产税的目的
  
    需要明确的是,遗产税是仅仅针对社会收入分配中绝对最富有的那极少数人群征收的。一般来说,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往往是社会中最富有的0.5%左右人群,因此普通大众并不会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相反,遗产税的真正目的正是要把从富人征收来的财产重新分配给其他中低收入居民,从而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
  
    反过来说,开征遗产税恰恰是保护富人的有效方式。西方很多国家的例子已经证明,当社会贫富极化的时候,富人的资产到最后也会被暴力革命所剥夺和侵占。所以,西方很多大富豪都极力游说政府对自己征收遗产税,从而让社会和国家机器能够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自己也能从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中进一步获利。
  
    我国在“九五”计划纲要中就曾经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当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只有7万亿,社会财富与富裕阶层还未形成今天的规模,有关部门也持较为积极的态度,但由于全国性的宏观改革方式转变,相关推动力弱化,致使遗产税改革失去了上世纪出台的较好时机。不久前,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遗产税改革作为一种现实的财富再分配调节措施,对既得利益和有关的阶层、部门将产生直接影响,如果有意向开征的话,对其阻力及其社会反应要有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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