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并没有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消失,一直是威胁婚姻家庭的一个毒瘤,家庭成员如何来应对家庭暴力。
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最后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认定率极低。何以造成这种普遍现象呢?笔者认为法官们由于审理案件时时间紧迫,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普遍出现了离婚案件法官在主观意愿上不去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的界限。这就对当事人和律师提出了一个要求,当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中必须和当事人紧密配合,完成事实还原,让法官能够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听之任之,视而不见。
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行为,体现为一方侵害或威胁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对方家庭成员安全、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使另一方处于痛苦中的状态。就家庭暴力的主体来说一般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也有学者指出应突破特定概念的限制,将司法保护的范围扩大到离异夫妻及恋人之间。但本笔者认为不宜扩大范围,在既有的家庭暴力处理方面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扩大,何况作为其他法律关系来处理也许保护的力度会更大,比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制侮辱猥亵等刑事罪名都是可以考虑的。
我们必须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作严格区分,在事情发生时双方关系、行为目的、使用的手段和对身体的伤害程度都是不同的,我们也不能以家庭纠纷掩盖家庭暴力。
单纯的侮辱谩骂不应该归入家庭暴力。轻微的暴力也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精神损害,威胁恐吓可能比暴力本身更可怕。
冷暴力可以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但不应该归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性暴力不是隐私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与暴力方受教育程度无关,与受害人的受教育程度关联性更大一些。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社会和孩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主要是习得,孩子的成长也许会有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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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最后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认定率极低。何以造成这种普遍现象呢?笔者认为法官们由于审理案件时时间紧迫,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普遍出现了离婚案件法官在主观意愿上不去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的界限。这就对当事人和律师提出了一个要求,当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中必须和当事人紧密配合,完成事实还原,让法官能够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听之任之,视而不见。
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行为,体现为一方侵害或威胁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对方家庭成员安全、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使另一方处于痛苦中的状态。就家庭暴力的主体来说一般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也有学者指出应突破特定概念的限制,将司法保护的范围扩大到离异夫妻及恋人之间。但本笔者认为不宜扩大范围,在既有的家庭暴力处理方面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扩大,何况作为其他法律关系来处理也许保护的力度会更大,比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制侮辱猥亵等刑事罪名都是可以考虑的。
我们必须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作严格区分,在事情发生时双方关系、行为目的、使用的手段和对身体的伤害程度都是不同的,我们也不能以家庭纠纷掩盖家庭暴力。
单纯的侮辱谩骂不应该归入家庭暴力。轻微的暴力也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精神损害,威胁恐吓可能比暴力本身更可怕。
冷暴力可以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但不应该归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性暴力不是隐私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与暴力方受教育程度无关,与受害人的受教育程度关联性更大一些。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社会和孩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主要是习得,孩子的成长也许会有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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