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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赠与他人财物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20 10:3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有这样一起案件,张某甲瞒着妻子丁某乙将数十万元钱款赠与女性赵某丙,丁某乙发觉后以原告的身份将张某甲和赵某丙告到法院,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赵某丙返还丁某乙相关钱款并偿付相应利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张某甲的赠与行为无效,赵某丙应返还丁某乙59.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这一案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擅自赠与问题。深圳离婚律师再带您详细看看案件。

案件的由来

案件发生在2016年7月,丁某乙向法院起诉称,通过其仔细调查,丈夫张某甲有婚外请,瞒着她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赵某丙赠与钱款等财务。原告丁某乙在诉状中认为,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家庭利益。而且丈夫与赵某丙存在法律和道德所部允许的婚外情人关系,显然相关赠与行为有违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丁某乙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赠与行为无效,赵某丙返还所赠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立案后经过庭前准备择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相关案件。庭审过程中,赵某丙不承认与张某甲存在婚外情人关系,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关系无人承认,但表示确实收到张某甲转账支付的款项,且提出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称这是两人合作经营生意的,相关款项已经亏损,自己愿意返还这部分钱款。赵某丙也不是照单全收,同时否认收到现金以及汇入案外人帐户的钱款。更为奇葩的是她认为,即便张某甲确实存在擅自处分了部分夫妻共有的钱款,对于金额较小的赠与,丁某乙也无权请求撤销。因此,要求法院驳回丁某乙的诉讼请求。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样尴尬的关系,法院还不真不敢擅自支持。

最后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在起诉前的一年,张某甲分别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赵某丙30万元和13.8万元这一事实确实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在交付30万元现金当日,两人曾有对话(张某甲与赵某丙的谈话录音,下同)为证——张某甲说:“我都带来了你看有多重!你拎拎看,三十万……我一分钱没动过。”赵某丙:“我感动死了,谢谢亲爱的,真的。”此外,在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张某甲还陆续以银行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赵某丙支付15.64万元。法庭还查明的一个事实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张某甲曾以向老婆交代过去为由,要求赵某丙出具借据被赵某丙拒绝。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这起案件涉及婚外情,涉及赠与,法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是公正地。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涉案59.44万元虽然由张某甲经手赠与,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当认为这笔款项是丁某乙与张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丁某乙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张某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丁某乙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张某甲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赵某丙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赵某丙应返这笔还钱款及相应利息。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涉及婚外情的财产赠与不要指望法院支持。

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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