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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追究刘某、陈某重婚罪案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0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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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提示:一方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还要有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证人证言、出生证、录音记录、视频记录、微信记录、手机信息等从形式上能够证明对方的犯重婚罪的初步证据,法院才会立案受理。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应某,女,1948年8月20日出生,香港人。
上诉人应某因不服广东省S市B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4)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应某上诉认为:上诉人起诉被告人刘某、陈某犯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在立案阶段所举证据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为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即可,而不必提交充分的证据。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儿育女,涉嫌重婚的事实,至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定罪量刑,不应在立案审查的范围,而且立案时也不具备审查的条件。原审法院以证据不充足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全部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告人刘仲允、陈华娟犯重婚罪,提起本刑事自诉案件,并提供了两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结婚证、情况回复、照片、出生证、询问笔录、录音记录、视频记录、微信记录、手机信息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立案阶段的证据审查应为形式审查,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人存在重婚的犯罪事实,且本案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至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足以认定两被告人构成犯罪,则需通过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sz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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