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离婚 >

一丈母娘为婚后女儿出钱买房,离婚时却无法全部要回房款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18 17:07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深圳离婚纠纷律师网转载:
        故事是这样的,一名丈母娘陷入女儿婚后娘家出钱买房,如今女儿与女婿离婚争房的官司。
  女儿婚后,能不能出钱给她买房?当下许多丈母娘陷入纠结当中:一旦离婚,另一方会不会分走这笔钱?这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纠结问题:丈母娘出钱买房,算是送还是借?
  “身为丈母娘的我现在很是难过,女儿结婚后我把所有积蓄30万元掏出来给女儿首付买了一套房,现在女儿离婚,但女婿提出离婚可以,房子要按照市场估价平分!”王女士介绍说,女儿与女婿2009年登记婚,2010年,她出钱以女儿的名字在南昌一楼盘给女儿买了一套房,房屋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女儿。2014年,女儿女婿感情破裂,女儿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女儿认为母亲在购置房屋时出资30万元,这些钱应该算是夫妻二人向母亲借的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但女婿坚持认为,丈母娘出钱买房子,是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目前房价低迷,不少手上有闲钱的父母又在为子女买房做打算。然而,和早几年情况不同,当年子女还未结婚,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子女名字算是婚前个人财产,而如今子女已成婚,就算写上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婚后财产,担心一旦有婚变,钱就会被“前女婿”分走一半。
  这不,南昌一名丈母娘陷入女儿婚后娘家出钱买房,如今女儿与女婿离婚争房的官司。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网。
  女儿婚后,能不能出钱给她买房?当下许多丈母娘陷入纠结当中:一旦离婚,另一方会不会分走这笔钱?这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王女士在女儿婚后,出资首付买房的这种情况,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女儿女婿离婚时可以当作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没有借贷说明,则会被认为是赠与,而又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子女一人,即便房子只有子女一人的名字,也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说明是给子女一人所买,即便房子写有双方名字,也视作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关于如何“明确”,深圳离婚律师表示,有很多方法,可以立下字据(需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证方有效),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丈母娘法庭上说钱只给女儿不管用?
  和王女士情况类似的丈母娘,还有章女士。
  章女士的女儿和女婿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女儿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房屋未予处理。现因该房屋分割问题,女婿诉至法院。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值100万元。女儿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25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女婿认可购房时丈母娘出资25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
  在法庭开庭时,身为丈母娘的章女士出庭作证,说明当年出钱给女儿买房是赠与女儿的,和女婿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法官解惑:
  法官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新司法解释也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以说法律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父母出资一方往往主张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一方,或者案件审理中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对于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打官司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深圳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谈问题解决
  对于给已婚的子女买房,不少父母陷入纠结当中。有些父母听说,“只有全额出资给女儿买房,而且房子写女儿的名字,这房子才算是给女儿的,不然怎么都能扯上点女婿的事。”
  “身为父母的我们出钱给女儿买房,怎么好说明钱是给女儿一个人的,这不是不盼他们夫妻好嘛!”和章女士有相同想法的不在少数。据介绍,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妻之间对此缺乏有效的约定,这些都为后面关系恶化时各执一词埋下了隐患。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深圳离婚纠纷律师网,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网转载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